古云“施比受有福”,其實對他人友善、慷慨付出或分享,比起只追求自己的所欲,要別人來配合、滿足自己,反而能讓我們更加快樂。NU SKIN以成為善的力量為領導力品牌核心 – 成為使命、願景和價值的榜樣,以受飢兒滋養計劃幫助許多正受飢餓之苦的孩童,並鼓勵我們的NU SKIN會員(直銷商)在主要聚焦在NU SKIN總體事業時,也能響應受飢兒滋養計劃。但夥伴們在推廣受飢兒滋養計劃時必須瞭解受飢兒滋養計劃是NU SKIN整體事業的一部份,不能將受飢兒滋養計劃介紹為一個獨立的事業機會;必須清楚表明受飢兒滋養計劃並不是慈善機構;以及解釋受飢兒滋養計劃與“FEED THE CHILDREN”及其他已被授權認可的慈善機構之間的關係,以及不得募集或接受現金或其他捐贈等相關注意事項,現在讓我們來看看以下的故事。
某日在中環的街道上
Jack:Alice午安!你在這兒做什麼?
Alice:我正在向路人推廣捐贈蜜兒餐的活動!你看,已經有不少人響應,剛剛離開的那兩個人分別捐助了HK$100及HK$500喔。
Jack: Alice,我必須提醒妳,受飢兒滋養計劃是一個營利項目,並不是NU SKIN的一個分支或機構,而只是一個鼓勵為貧困兒童購買產品並將所買產品捐贈予慈善機構的一個計劃。鼓勵會員(直銷商)購買蜜兒餐並將之捐贈予慈善機構是NU SKIN受飢兒滋養計劃的具體行動,蜜兒餐是NU SKIN為了幫助受飢餓的兒童所推出相對應的產品,由會員(直銷商)們購買後再由NU SKIN捐贈給需要的慈善機構(例如Feed the Children)。所以不能對外以捐助之名進行募捐喔!
Alice: 這麼複雜,這有什麼分別嗎?
Jack: 為慈善用途進行任何的公開籌款活動,都須向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否則會構成妨擾罪,最高可能被處以監禁3個月喔。而申請機構須符合社會福利署訂立的資格和準則。由於受飢兒滋養計劃具有營利性質,並不是慈善機構,而你作為個人,也不符合申請進行該類活動的機構資格,是不可以進行籌款活動的。一旦違法,甚至會對NU SKIN及夥伴整體形象及商譽造成傷害。
Alice: 有如此嚴重啊!?
Jack: 可能還有更嚴重的後果,妳想想,如果那些捐錢給妳的人,事後發現妳所進行的籌款活動並不是合法的慈善活動,在認為自己受騙上當後,是否有可能告妳詐欺?
Alice: 嗯,幸好今天遇到你提供給我寶貴的訊息,原本我只單純地想要做好事並推廣讓更多人一起做好事,但今天學到很重要的一課,我應該要用對的方法做好的事,這樣所做的好事才算圓滿。
Jack: 是的,只要好好研讀NU SKIN 會員(直銷商)推廣受飢兒滋養計劃指引並能遵守這些指引,除了可使我們得以繼續幫助受飢兒童以外,也可以幫助自己開市、成就NU SKIN事業,真是利人又利己。
Alice: 謝謝Jack的鼓勵,我會好好加油。
掃一掃下面的QR Code,您就能找到NU SKIN會員(直銷商)推廣受飢兒滋養計劃指引!
另摘錄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如下: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4.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
(17) 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但根據及按照以下的人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此等活動者,則屬例外 ——
(i) 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或
(ii) 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