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產品分享的正確方式

2018年4月27日

 

NU SKIN最新推出的美容儀LumiSpa,擁有在深層清潔肌膚的同時進行煥膚的雙重功效,推出後便廣受好評,讓NU SKIN的事業夥伴們找到了成功”新動機” 。這波商機也讓某些夥伴們盲目地宣稱LumiSpa有某些特點並且分享到自己的網絡社交媒體平台上,例如「使用LumiSpa可以增生骨膠原、清除粉刺等等」,諸如此類為了吸引大家目光的不適當宣稱,讓人非常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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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LumiSpa,其他部份NU SKIN產品,在某些夥伴的”創意激盪”下搖身一變,被宣稱有各式各樣的神奇功效,例如:「治癌症、高血壓、不孕」…一個個產品都變成了仙丹靈藥,雖然如此的廣告宣傳在第一時間容易吸引人注意,但是這樣子的宣傳內容其實並不妥適。

 

NU SKIN 產品為營養補充品或一般化妝保養品,若以醫療效果或誇大不實宣稱作為銷售產品的賣點,除了違反 NU SKIN 政策與程序規定外,也違反當地相關法例。每個人的體質狀況都不一樣,使用產品後所獲得的成效也不一定相同,當顧客使用產品但成效未達到原來的預期時,便會認為自己受騙上當,消費糾紛會因此產生,這不僅會令顧客對 NU SKIN 產品失去信心,同時也會影響到夥伴和 NU SKIN 的聲譽。

 

為了讓顧客感受到最真實的體驗,讓優異的NU SKIN產品能夠合法合規地廣為人知,請按照公司培訓的素材及廣告宣傳內容進行產品介紹及說明,在網絡社交媒體平台上,展示NU SKIN公司官方認可的資訊內容,才能夠讓更多人感受到NU SKIN產品的優異性,讓更多的消費者成為NU SKIN鐵粉團的一份子。

 

茲摘錄 NU SKIN 香港《政策與程序》&香港《商品說明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第3章廣告宣傳

2 產品聲明

2.1 一般的限制

「您只可以依據公司所發行的業務輔銷品、公司刊物以及經公司批准您在已核准經營市場作業務宣傳使用的刊物內所刊載的聲明和說明作產品的聲明和說明。 」

2.2 禁止作療效的聲明

「您不可以作出任何療效的聲明,或表明或暗示公司任何產品是公司或任何政府衛生部門所配製、設計或批准以治療任何疾病或具備醫療效果。」

2.4 使用產品前後的照片

「只有那些已經獲得公司批准的照片和錄音錄影,才可以被公司考慮用來作為產品的薦證。」

 

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

第7條

(1)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有下列作為,即屬犯罪─

(a) 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

 (i)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
 (ii) 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

(b) 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

(2) 任何人為供應而展示貨品或為供應而管有貨品,須當作要約供應該等貨品。
(3)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處置或管有任何印模、印版、機器或其他儀器,以製造虛假商品說明或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則除非該人證明他行事時並無詐騙意圖,否則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