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活動:
2026 年創星登峰遊 ("2026 創星登峰遊")
考核週期:
2025 年 1 月 ~ 2025 年 12 月
考核辦法:
於考核期間內或考核期間前已選擇參加獎勵提速計劃的如新香港或澳門的品牌專員
1、 (i)新秀考核:
達成以下條件的,同一品牌帳戶可有兩人出席2026創星登峰遊:
考核期間內至少任意四個月維持品牌代表到資深品牌大使激勵名銜,並在當月同時:
(a) 達成客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的業績總和不少於13,000分;
(b) 達成至少10個建構業績區塊;
(c) 達成至少2,500分直接客戶業績;及
(d) 有三位分別達成直接客戶業績不少於500分的親自保薦的第一代品牌專員。
或
(ii)新星考核:
達成以下條件的,同一品牌帳戶可有兩人出席2026創星登峰遊:
(a) 考核期間內至少任意四個月維持經理級品牌大使或以上激勵名銜,並在當月同時達成其客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的業績總和不少於13,000分;及
(b) 在考核期間內親自保薦三位新品牌專員,而該等新品牌專員在考核期間內應各自有至少一個月達成不少於500分的直接客戶業績。
2、 若品牌專員帳戶通過「新秀」或「新星」考核規則考核創星登峰遊,且其第一代到第六代內有其他帳戶也通過「新秀」或「新星」考核規則考核,在計算該品牌專員帳戶的業績總和時,從其包含「新秀」或「新星」考核帳戶團隊的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客戶小組銷售業績總和中最多只可計入5,000分以支持該品牌專員帳戶的考核。
3、 在2022年至2024年期間已通過當期適用的「新秀」1或「新星」考核規則達標創星登峰遊的夥伴,若在本考核期間內獲得新的品牌代表日,不能再通過上述新秀考核方式達標創星登峰遊。
(過渡計劃:在2022至2023年期間已通過當期適用的「新秀」或「新星」考核規則達標創星登峰遊的夥伴,若在2024年獲得了新的品牌代表日並部分完成當期的「新秀」考核,可以計入為本規則下的新秀考核月份,並可繼續在2025年12月或之前完成新秀考核。若未能完成,則需要通過新星方式考核2026創星登峰遊。)
二、 考核週期開始前已成星
考核週期開始前已成星的,達成以下條件,同一品牌專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2026創星登峰遊:
1、 (i)考核期間內至少任意四個月維持最高名銜或以上激勵名銜且增加一個領導力團隊;或
(ii)考考核期間內至少任意四個月達成激勵名銜高於最高名銜;及
2、 在考核期間內親自保薦三位新品牌專員,而該等新品牌專員在考核期間內應各自有至少一個月達成不少於500分的直接客戶業績。
過渡計劃:
考核週期開始前已成星,且在考核期間內有至少一個考核月份使用銷售獎勵計劃達成者:
考核期間內至少任意四個月達成激勵名銜高於最高名銜且增加一個領導力團隊,同一品牌專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2026創星登峰遊。
出行規則:
1、 考核期間內有至少一個考核月份通過「新秀」考核之要求達標的品牌專員,需於出發前前月(若活動出發時間為2026年5月,出發前前月即指2026年3月)當月維持品牌代表(或以上)激勵名銜,且同時達成其客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的業績總和不少於6,000分。
2、 通過其他方式達標2026創星登峰遊之品牌專員需於出發前前月當月維持資深品牌大使(或以上)激勵名銜。
3、 除以上第1、2點要求外,達標2026創星登峰遊的品牌專員於考核完成月至出發月均需維持品牌代表(或以上)激勵名銜。
備註:
1、 按照本規則第一部分「新秀」方式考核的月份,可以和按照本規則第一部分「新星」方式考核的月份,一併計入考核。即首次在連續十二個月內至少任意四個月達成以上要求,且第四個完成月份需落在考核期間內,同一品牌專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2026創星登峰遊。
2、 「新星」為達成以下條件的品牌專員:
(a) 首次在連續十二個月內至少任意四個月維持經理級品牌大使或以上激勵名銜,並在當月同時達成其客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的業績總和不少於13,000分;及
(b) 在該十二個月內親自保薦三位新品牌專員,而該等新品牌專員在上述期間內應各自有至少一個月達成不少於500分的直接客戶業績。
新星成星月為第四個達成上述要求的月份。
3、 激勵名銜
1) 就使用銷售獎勵計劃的考核者,如其第一代品牌代表(i)使用了彈性業績區塊,或(ii)晉升後當月達成不足四個建構業績區塊,則該第一代品牌代表須有至少一位品牌代表或以上名銜的下線(不限代數,但不包括(i)使用了彈性業績區塊的品牌代表,或(ii)晉升後當月達成不足四個建構業績區塊的品牌代表),該第一代品牌代表方能計入該考核者激勵名銜的考核。
2) 就使用獎勵提速計劃的考核者,其使用彈性業績區塊之月份不計算在激勵名銜達標月份內。考核者之第一代品牌代表如晉升後當月達成不足四個建構業績區塊,則該第一代品牌代表須有至少一位品牌代表或以上名銜的下線(不限代數,但不包括(i)使用了彈性業績區塊的品牌代表,或(ii)晉升後當月達成不足四個建構業績區塊的品牌代表),該第一代品牌代表方能計入該考核者激勵名銜的考核。
3) 考核者在考核激勵名銜時需達成以下要求:
激勵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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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銷售業績加第一代到第六代的銷售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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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品牌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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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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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級品牌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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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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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級品牌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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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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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總監級品牌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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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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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總監級品牌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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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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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加一個領導力團隊:即考核者在考核週期內至少任意四個月,相比最高名銜年份中任意四個月維持的最多領導力團隊數量再增多一個銷售業績不少於10,000分的領導力團隊,增加一個領導力團隊的考核月份與維持最高名銜的考核月份不限制在同一考核月。
5、 最高名銜:若達標2025創星登峰遊(出行年份),即為2024年度內任意四個月維持的最高激勵名銜;若未達標2025創星登峰遊(出行年份),即為2023年度內任意四個月維持的最高激勵名銜。如為2025新晉寰宇領袖,其最高名銜認定為寰宇領袖。
6、 最高名銜為寰宇領袖的品牌專員,其考核辦法如下:
(i)達成以下條件的,同一品牌專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2026創星登峰遊:
i. 在考核期間(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內至少任意六個月達成總裁級品牌大使;
ii. 考核期間的第一代品牌代表的客戶小組的銷售業績總和相較2024年同期(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成長至少15,000分;及
iii. 在考核期間內,培養三位首次晉升的第一代品牌代表(首次晉升的第一代品牌代表是指您客戶小組中的一個品牌專員,從他/她加入公司以來首次晉升為品牌代表,同時也處於您的第一代);
或
(ii) 如在考核期間(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內至少任意六個月達成總裁級品牌大使但未能滿足上述第6(i)條的其他要求,同一品牌專員帳戶仍可有兩人自費出席2026創星登峰遊。
7、 當以下任何情形發生時,如新公司有權對該品牌專員如數追回其所獲得的獎勵或與獎勵等同之價值:
1)當發生退貨時,如因扣除退貨產品的銷售業績而令達標之品牌專員未能滿足獎勵的要求;或
2) 當考核達標之品牌專員違反如新的政策與程序或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時。
8、 如新對本考核規則保留一切變更、解釋及最終決定之權利。
9、 如本考核規則的中文版本與英文譯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要取得任何名銜的資格, 你必須符合所有銷售績效計劃/銷售獎勵計劃之要求, 包括零售。如新公司並不保證所有品牌專員都能獲得成功或賺取豐厚報酬。品牌專員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努力並持續堅持才能夠獲得一定的報酬。如欲瞭解如新的銷售績效計劃/銷售獎勵計劃之詳情,請與當地的如新公司聯絡或瀏覽 www.nuskin.com。
在港澳市場,2023年平均約有0.57%的活躍品牌專員達標獎勵旅遊的資格。
1指當期創星登峰遊考核規則中「考核週期開始前未成星」項下第1點的考核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