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活動期間:2021年9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2. 活動對象:品牌專員、遞交品牌代表考核意向書的品牌專員及考核中品牌代表
3. 活動規則:
1) 活動對象在活動期間內至少累積4個由新分享業績構成的分享業績區塊。新分享業績指的是活動對象親自推薦加入的零售顧客或會員,在新加入當月購買產生的業績。
2) 活動對象在活動期間內親自推薦5位新活躍客戶。新活躍客戶指活動對象親自推薦的零售顧客、會員,且在加入當月有購買產品,無最低消費要求,其購買須包含能產生分享業績的產品。以其當月下單時的身份為准。
4. 活動獎勵:達標以上活動規則的活動對象,可以獲得雙倍分享獎金,雙倍分享獎金金額以新分享業績計算。
5. 備註:
1) 活動對象在活動期間內親自推薦加入的零售顧客或會員,只有在其新加入當月購買產生的業績會被計入新分享業績。
2) 如果活動對象達標了4個由新分享業績構成的分享業績區塊及5個新活躍客戶,那麼他在活動期間內累積的由新分享業績構成的分享業績區塊所產生的分享獎金,將會以雙倍計算。
3) 若活動對象在晉升至品牌代表或以上前,未完成4個由新分享業績構成的分享業績區塊及5個新活躍客戶,那麼他將不能獲得雙倍分享獎金。
4) 計算新分享業績的參與活動對象僅限港澳品牌專員、遞交品牌代表考核意向書的品牌專員及考核中品牌代表。
5) 若活動對象在活動期間內晉升至品牌代表或以上,自晉升之日起不能再基於其親自推薦加入的帳戶的消費計算新分享業績及獲得雙倍分享獎金。
6) 雙倍分享獎金每月結算。
6. 條款及條件
1) 當以下任何情形發生時,如新公司有權對該活動對象如數追回其因本活動而獲得的獎勵或與獎勵等同之價值:
i. 當發生退貨時,如因扣除退貨產品的銷售業績而令達標之活動對象未能滿足獎勵的要求;或
ii. 當考核達標之活動對象違反如新公司的政策與程序或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時。
2) 公司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本活動享有最終解釋權。
3) 如活動對象在活動期間違反《品牌專員協議書》、如新公司的政策與程序、或銷售績效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公司將即時取消活動對象享受上述獎勵之資格,且公司有權追回其獎勵;
4)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以英文版為準。